彰化縣林姓宗親總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林姓宗親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據林姓宗親總會章程第二條規定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敦親睦族發揚傳統倫理道德,並以互助合作,共謀福利,爭取宗族榮譽及推動社會公益福利工作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暫設於彰化縣。
第五條:本會視會員人數分佈情形,各鄉鎮市得設行政區域分會報經本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其組織規定另定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崇祀祖先事項。
二、 關於宗親之調查登記及聯絡事項。
三、 關於會員互助與福利事業舉辦事項。
四、 關於會員懇親交誼及康樂活動舉辦事項。
五、 依據台灣林氏宗親總會各縣市宗親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推選代表參加宗親總會代表大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會員資格:
一、 會員:凡籍設於彰化縣區域內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林姓宗親
贊同本會宗旨者均得申請加入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核合
格,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會員。
二、 榮譽會員:凡非籍設彰化縣區域之林姓宗親贊同本會宗旨,向本會贊助樂捐者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聘任後方得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如有違背或在外不當行為致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第十條:會員有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榮譽會員不得享有以上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 凡三年未按期繳納會費者,停止應享有之權利及活動,超逾三年未繳納會費者為出會。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為強化本會永續發展增設青年團,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並以次高票者五人為候補理事,一人為候補監事,其名次依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就理事中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監事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如有出缺時,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
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名,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得敦聘有碩望之宗親若干名,為本會顧問或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 審查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三、 選舉理事。監事。
四、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 審查入會資格。
三、 編造本會預算。決算及工作計畫。
四、 聘解任本會工作人員。
五、 策劃會務之發展。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監督各組執行推展會務及處理日常事務。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稽核本會財務收支帳目。
三、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臨時兩➓,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召開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可得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之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因故缺席由副理事
長擔任,副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擔任。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主持。
第二十七條:理監事會開會時,應有超過半數之出席始可開會,提案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項須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 永久會員會費:一次繳交新台幣貳萬元以上。
四、 樂捐:由理、監事認捐及會員自由樂捐之。第三十條:會員出會、退會已繳納各費不退還。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報大會追認。但決算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五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訂立。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五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四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